欧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南京刑事律师辩护后成功取保

发布日期:2022-05-11 15:15:21 文章来源:
欧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南京刑事律师辩护后成功取保
 
南京刑事律师受欧某家属委托,立即会见了欧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南京刑事律师提出:
 
1、犯罪嫌疑人欧某是公司的最底层员工,任职普工,平时负责开普通机器、切标等事项,在工作期间,因公司制造的是英文的商标标识,欧某不懂英文,且期间有外国人来公司询问商标的事情,就认为公司生产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且欧某负责的工作是公司制作商标的是最后一个步骤,且不是所有标识需要经过欧阳华的处理,其对具体生产的标识不是很清楚。故欧某在本案件中对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毫不知情,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
 
2、欧某是公司最底层员工,在公司中没有较大的作用,仅是一名最底层员工,平时仅负责开普通机器、切标等事项,在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中的作用最小,在本案件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故即使构成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
 
3、欧某学历较低,对于很多事情都认识不清,现已经深刻反省。且其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如果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
 
经过侦查,南京秦淮公安分局最终对欧某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11月16日,南京秦淮公安分局对欧某予以释放。
 
相关法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